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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执字第0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魏从炳与吴献、刘安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从炳,吴献,刘安社,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286-5号申请执行人魏从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吴献,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刘安社(又名刘刚),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二重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安社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