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成林,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平,女,委托代理人冉旭,男,被告南志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