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钟某某,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闫雪莲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