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市义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市义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阜新市义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晋义,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义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新市义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丽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