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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旻与被告王平、陆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旻,王平,陆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孙建旻,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何发亮,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晓云,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了(2015)管民初字第220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平名下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潘拥军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记员任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