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新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栋伟与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伟,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张栋伟。委托代理人陈懿,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丰村。法定代表人陈书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伟与被告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