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秀卿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吕秀卿,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秀卿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吕秀卿违约金人民币8733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没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