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赵志斌与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斌,朱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赵志斌。被告朱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斌与被告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朱祥位于涿州市新悦佳园6-1-801号的住宅一套。原告赵志斌已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祥位于涿州市新悦佳园6-1-801号的住宅一套。二、查封原告赵志斌位于保定市七一东路578号C区7-3-302住宅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