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高玉霞、高联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7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负责人刘洪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淑杰,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政,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玉霞,居民。被告高联盟,居民。被告张雪莲,居民。被告成长安,居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被告高玉霞、高联盟、张雪莲、成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86元,共计11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