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振东与欧阳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彭振东。被执行人欧阳为勇。彭振东诉欧阳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阳为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彭振东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0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振东同意被执行人欧阳为勇分期履行所欠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彭振东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阳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