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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97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友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孙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吵闹。2014年农历9月16日,被告在双方矛盾加剧并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1、离婚;2、婚生子马某甲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5000元;3、夫妻共同债权2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所得。被告孙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马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还好,2014年农历9月中旬,由于原告要求被告与其一起外出发展,被告没有答应,致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被告孙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马某某、孙某某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相互能够履行夫妻义务,之后,由于双方在一些家庭事务上协商不够、分歧较大,致使夫妻关系逐渐不和。2014年农历9月16日,原、被告因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开始分居至今,以致成本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证人当庭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被告孙某某虽然近年来因对家庭事务分歧较大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且长期分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若能够互相沟通、互相尊重和包容,并且一起居住生活,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不准许离婚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