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县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谷佳与苏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佳,苏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谷佳,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志贤,男,1991年5月1日出生,回族。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谷佳诉被告苏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佳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苏志贤已还清所借本金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谷佳负担。审判员  王国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