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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潘喜霞与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喜霞,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潘喜霞,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5)第031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