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XX猛与姜丽、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猛,姜丽,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李纯振,李纯义,魏保华,王金怀,孙申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580号申请人,XX猛。被执行人,姜丽。被执行人,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莘县古云镇秦庄村南首。被执行人,李纯振。被执行人,李纯义。被执行人,魏保华。被执行人,王金怀。被执行人,孙申功。本院在执行XX猛与姜丽、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李纯振、李纯义、魏保华、王金怀、孙申功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法执字第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