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周东辉,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夏季自由恋爱,不久同居生活在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永兴村二组18号,2014年6月3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生育。因婚后被告不听劝说,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常争吵,今年5月份其离开居住地。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难以维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夏季自由恋爱,不久同居生活,2014年6月3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生育。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靠。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欺骗,无所事事,劝告无果,于今年5月离开双方的常住地。随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告的陈述、永兴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本案中,原、被告于2009年即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到2014年领取结婚证,双方有很牢实的婚姻基础。对被告的生活习惯、个性特点,在长期生活中,原告应该有所了解。在婚后,双方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也是难以避免,但原告提出被告一直欺骗她,好吃懒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事实予以佐证。婚姻不是儿戏,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些琐事,双方应该多沟通,妥善处理,把小家庭建设好。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蒋晓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