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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聚银与被告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王聚银,男。被告李文军,男。原告王聚银诉被告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聚银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