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程度。被告苟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离婚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苟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辰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