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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程度。被告苟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离婚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苟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辰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