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