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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