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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47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470号附1号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6596-5。法定代表人牟建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伟,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兴学,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金龙经济区环湖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5998-4。法定代表人童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继东,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1190-9。法定代表人李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东,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州区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315-8。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慧娟,重庆万州区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锦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184元,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地华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