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世才与王前飞、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8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世才,王前飞,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8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世才,男,汉族,61岁,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何达芬,女,汉族,60岁,四川西昌市人,村民,系罗世才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前飞,男,汉族,27岁,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安全,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映全,四川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8组,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负责人何林,该组组长。上诉人罗世才因与被上诉人王前飞及原审第三人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8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世才又以“考虑当事人双方特殊的亲情关系,为缓和家庭内部矛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世才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世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罗世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荃审判员 邱红莲审判员 张仁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亚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