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雷蕾与李来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蕾,李来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610号原告:雷蕾。被告:李来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蕾诉被告李来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蕾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汤勇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