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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牛全成与张淑霞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全成,张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034号申请执行人牛全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淑霞,女,1979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牛全成与被执行人张淑霞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53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淑霞给付申请执行人牛全成借款四十万元。权利人牛全成于2015年5月18日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淑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牛全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40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秀 山审 判 员 曹 学 昱代理审判员 吕 艳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