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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彬与赵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张彬,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赵峰,男,现年35岁,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赵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彬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紫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