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彬与赵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35号原告张彬,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赵峰,男,现年35岁,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赵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彬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紫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