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庞树立与庞朝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树立,庞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庞树立,男。被执行人庞朝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朝芝所有的银行存款3030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