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庞树立与庞朝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树立,庞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庞树立,男。被执行人庞朝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朝芝所有的银行存款3030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