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庭江与林全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庭江,林全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838号原告林庭江,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天星,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弟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全华,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庭江与被告林全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庭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庭江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庭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庭江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