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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旭斌诉被告张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张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焕敏,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