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旭斌诉被告张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张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焕敏,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