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弛,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安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怀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弛、被告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均为再婚,双方于201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带自己的女儿安某到原告家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男方经常不回家,没有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其女安某;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安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所写的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带自己的女儿安某到原告家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贷款证复印件1份、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4份、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1份;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份,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1份,照片1份。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并经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是,双方均系再婚,更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在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能够继续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