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阿某因盗窃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831号被执行人阿某,男,1992年7月23日生,维吾尔族。阿某盗窃罪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六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但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移送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厉荣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