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王文章、王福珍、王树柏、王建昆、王龙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王文章,王福珍,王树柏,王建昆,王龙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182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9375430-3。代表人庄学清,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志雄,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职员。被告王文章,男,出生日期1984年3月15日。被告王福珍,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被告王树柏,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被告王建昆,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被告王龙旺,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告王文章、王福珍、王树柏、王建昆、王龙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