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仁政工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仁政工贸有限公司,闵范果,苗运娟,沂南县贵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青岛仁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存,经理。委托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范果,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苗运娟,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系被告闵范果之妻。被告:沂南县贵源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仁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仁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为1040元,由原告青岛仁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