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5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俊臣诉被告任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臣,任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865-1号原告:任俊臣,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任叶,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臣诉被告任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俊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任叶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华兴胡同14-1-1号、面积84.55平方米、房产证号419**号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任叶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华兴胡同14-1-1号、产籍号6-11-55、面积84.55平方米、房产证号419**号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原告任俊臣名下的位于延吉市迎宾路1-3-2、丘地号8-18、幢号120、房号3-2-2、建筑面积为162.34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任俊臣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