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霍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霍某某,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03724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某。被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被告蒋某甲、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霍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文圣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龚丽娜,被告霍某某,被告蒋某甲、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的相关事实1、被告霍某某与蒋某丙系夫妻关系,被告蒋某甲、蒋某乙系被告霍某某与蒋某丙的子女;2、2014年1月26日蒋某丙向栾某某借款20万元,此款由原告何某某提供担保。蒋某丙于2014年10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栾某某因此笔借款向本院起诉,2014年12月8日本院进行调解,作出(2014)宽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霍某某清偿栾某某借款200000.00元,何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霍某某追偿;3、2015年9月20日,何某某向栾某某偿还借款150000.00元;4、霍某某与蒋某丙夫妻共同财产有宽城镇将杖子村34号房屋四间,宽城镇蒋杖子村小野峪羊圈一处;5、蒋某丙的遗产目前尚未开始继承,被告蒋某甲、蒋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6、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人偿还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给栾某某的借款150000.00元。二、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被告霍某某辩称,原告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给付栾某某150000.00元是事实,我愿意承担偿还责任;8、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辩称,原告只能向霍某某行使追偿权,向我二人行使追偿权无法律依据。我二人未继承我父亲蒋某丙的遗产,且均已表示明确放弃继承我父亲蒋某丙的遗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二人的诉讼请求。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在依法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后,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案中,原告何某某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栾某某履行还款责任后,可依法行使对被告霍某某的追偿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霍某某偿还该笔借款本金1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蒋某甲、蒋某乙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二人继承了其父蒋某丙的遗产,二被告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现被告蒋某甲、蒋某乙明确表示放弃对蒋某丙遗产的继承,不应对蒋某丙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蒋某甲、蒋某乙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人民币1500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某某对被告蒋某甲、蒋某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被告霍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