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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龚某甲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龚某甲,农民。被告郝某,无业。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甲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被告在四年多时间出走三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郝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龚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几次出走,2013年9月12日在江苏南通工作居住地出走后与原告断绝联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父亲所写原被告婚姻现状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多年与原告没有联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郝某离婚;二、女儿龚某乙随原告龚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义审 判 员  柴 兰人民陪审员  李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向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