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401-2号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建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广静,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广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女,1969年6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 长员 郁文莉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