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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作兵与马鞍山十七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作兵,马鞍山十七冶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46号原告:马作兵,男,1966年7月3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医院。法人代表:方荣华,系该医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鹏,系该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立民,安徽至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作兵与被告马鞍山十七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