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尊亮与韩焕胜、王云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尊亮,韩焕胜,王云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99号申请人:王尊亮。被执行人:韩焕胜。被执行人:王云路。申请执行人王尊亮与被执行人韩焕胜、王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焕胜、王云路在银行的存款4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