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方金绿与李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绿,李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方金绿。被告李洪海。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方金绿诉被告李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金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金绿承担。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