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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沈伟鑫、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魏语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案件相关情况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魏某乙。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认为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染有赌博恶习,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于2015年8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被告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以前确实有做得不对的地方,现在已经改正了,也一直在认真工作,努力赚钱还债,希望能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证据均系原件,形式合法,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努力工作养家,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因此,双方应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多考虑家庭和儿子,多沟通交流,相互宽容和理解,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凯航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帐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