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书鹏与赵亮亮、杨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王书鹏。被告赵亮亮。被告杨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鹏诉被告赵亮亮、杨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书鹏负担。审 判 长 郭洁红审 判 员 郭进华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