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广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滩支行与易本双、李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广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滩支行,易本双,李于凤,杨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36号原告:安徽省广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滩支行。住所地:广德县杨滩乡街道。组织机构代码:15339125-X。负责人:黄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扶德辉,系安徽省广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易本双,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于凤,女,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志林,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安徽省广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滩支行诉被告易本双、李于凤、杨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广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永宏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