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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芳兰与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芳兰,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899号原告唐芳兰。委托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万华,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丝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芳兰与被告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方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芳兰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芳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玮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