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祖国与徐荣照、张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国,徐荣照,张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12号原告金祖国。委托代理人张斓,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照。被告张勇芳。原告金祖国诉被告徐荣照、张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斓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8日被告徐荣照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期间,应共同偿还。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3000元,以上两项暂计13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徐荣照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现金缴款单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金祖国和被告徐荣照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荣照向原告金祖国借款本金共计1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请,超过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调整为律师费2500元。故对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荣照、张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祖国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限被告徐荣照、张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祖国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张琳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