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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刘俊品、李新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洋,刘俊品,李新河,张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34-1号原告刘海洋。被告刘俊品。被告李新河。被告张争军。关于原告刘海洋与被告刘俊品、李新河、张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