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终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某、邱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郑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邱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49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吸毒分别于2003年2月17日被强制戒毒五个月,于2010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个体经商。曾因吸毒分别于1998年7月31日被罚款400元,于1999年4月23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邱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09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某,无业。曾因吸毒分别于1999年5月2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于2008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10月28日被强制戒毒二年,于2014年10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邱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温瑞刑初字第1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12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琼代理审判员 占长斌代理审判员 戴一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