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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郊民初字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韩建军与山西盛德億鑫盛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军,山西盛德億鑫盛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郊民初字306号原告韩建军,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山西盛德億鑫盛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军与被告山西盛德億鑫盛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盛德億鑫盛预应力线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王生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