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艾葛赛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9号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艾葛赛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洋洋,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艾葛赛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安徽艾葛赛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受理该民事案件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凤台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服务协议》第13条约定:由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60天内协商未果,争议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淮南根据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中文进行。因淮南只有一个商事仲裁机构即淮南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驳回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艾葛赛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凤台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服务协议》中约定有书面仲裁条款,且被告安徽艾葛赛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本院受理该民事案件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健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 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