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代天明田卫明与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碧辉邓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代天明,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申请执行人田卫明,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被执行人罗碧辉,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被执行人邓明海,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被执行人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黄树屯,系该公司总经理。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法���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0931元(含执行费502元),未执行标的4093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3)丰法民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民审 判 员 韩��勇代理审判员 秦 慧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廿七日书 记 员 樊 欣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