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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临海市英菲尼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临海市英菲尼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91号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军。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林彬。被告:临海市英菲尼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英菲尼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