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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志攀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黄志攀,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攀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攀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攀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攀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