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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汪召芳、易吉木、易黎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薛卫,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县;负责人赵云发,系该村村主任。被告汪召芳,女,汉族,生于1956年1月27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易吉木,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20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安县,现住四川省安县,系汪召芳之夫。被告易黎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2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系汪召芳和易吉木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汪召芳、易吉木、易黎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