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汪召芳、易吉木、易黎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薛卫,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县;负责人赵云发,系该村村主任。被告汪召芳,女,汉族,生于1956年1月27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易吉木,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20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安县,现住四川省安县,系汪召芳之夫。被告易黎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2日,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系汪召芳和易吉木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汪召芳、易吉木、易黎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